人持人年卢湾法院判决

2025-07-18 10:06:04来源:分类:百科

  市民老徐的受益哥哥生前曾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,哥哥因病去世后,人持人年他向保险公司申请2万元保险金,投保但保险公司拿出“健康告知书”,前笔以未告知病情为由拒绝理赔。迹讨金最后,保险一份26年前的受益“思想汇报”帮老徐赢了官司。日前,人持人年卢湾法院判决,投保保险公司赔付老徐2万元保险金。前笔

  拒赔理由

  没有告知病情

  1997年8月5日,迹讨金老徐的保险哥哥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,约定保险金额2万元。受益2006年1月,人持人年老徐的投保哥哥因脑梗塞、肾病、糖尿病、高血压等,住院治疗。2007年4月12日,因糖尿病引起尿毒症死亡。2007年4月,老徐以受益人的身份,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要求给付保险金2万元。

  保险公司向老徐出具“人身险理赔批单”,载明: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,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……对此次理赔申请作如下处理:解除“平安长寿”保险合同;退还部分保险费;不能给付保险金。保险公司认为,老徐的哥哥在投保前已经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等疾病,但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,故不同意老徐的诉请。

  鉴定依据

  一份思想汇报

  保险公司拿出人寿保险投保书,表明原告方在“健康告知书”上未告知患病情形,老徐对此不予认可,称业务员并未要求告知健康状况,而且投保书并非哥哥的亲笔签名,请求笔迹鉴定。但是,由于哥哥已经过世,无法提供现行笔迹,老徐只得向法院提供了哥哥1981年8月书写的“思想汇报”作为鉴定样本。鉴定中心又结合向街道调取的劳动力登记表等材料,得出鉴定结论: “人寿保险投保书”投保人、被保险人签章处的签名,与样本材料上的签名不是同一人的笔迹。

  法院判决

  责任不在原告

  法院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,是否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曾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的事实。人寿投保书是确定投保人是否已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事实的依据。本案中,保险合同的投保书由保险公司持有,根据笔迹鉴定结论,保险公司所出示的投保书,未经投保人签名确认。因此,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已说明合同内容,并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,因此,“未告知”的责任不在投保人。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,被保险人出险后,保险公司应当向老徐给付保险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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